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54民初4399号 原告: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远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开州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二次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渝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开州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渝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开州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开州人民医院支付渝远公司工程款3,230,769.18元;2.开州人民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7日,渝远公司与开州人民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州人民医院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发包给渝远公司。渝远公司根据约定组织完成施工义务,于2020年5月7日施工完毕,并通过初验收,2020年5月10日将案涉工程交付开州人民医院使用,全部工程于2020年6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审定金额为15,373,431.32元,四川中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金额为987,671.80元,上述两笔之和就是案涉工程的总工程款,已付8,666,726.12元。合同内未付工程款为4,463,607.82元,超合同金额未付工程款为2,243,097.38元,原不作结论部分未付工程款为987,671.80元。因为渝远公司和开州人民医院对合同内未付工程款4,463,607.82元已经自行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具体延期时间还不确定,故渝远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该部分工程款。由于渝远公司和开州人民医院就超合同金额未付工程款2,243,097.38元和原不作结论部分未付工程款987,671.80元的支付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渝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此诉,请求法院支持渝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开州人民医院辩称,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合同结算价款20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审核。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手续应当由开州人民医院完善,但由于设计院与甲方衔接不清楚,导致规划验收没有完成,所以备案手续还没有完善。开州人民医院认可截止2023年7月4日已付工程款为8,666,726.12元,合同内未付工程款为4,463,607.82元,超合同金额未付工程款为2,243,097.38元,原不作结论部分未付工程款为987,671.80元。对渝远公司在本案中尚未主张的合同内未付工程款4,463,607.82元,渝远公司和开州人民医院对该部分已自行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具体延期时间还不确定。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9日,渝远公司中标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2019年8月27日,渝远公司(承包方)与开州人民医院(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2.工程地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锦程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开州发改审[2019]132号。4.资金业源:业主自筹。5.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5033平方米,包含室内精装修、设备安装、弱电信息化、外墙、标识装饰。6.工程承包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给排水安装、室内配电系统、消防设施安装等施工图所示范围、图纸说明、招标文件(含补遗)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2,427,333.94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231,319.13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1,823,984.5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银行转账。1.2发包人应按下列节点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完成总工程工程量的80%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受开州区审计局结算审核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手续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进度款支付时必须提供合法合规发票。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接受区财政局结算审核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手续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还。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 2019年9月20日,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的设计变更洽商会议,参加单位包括开州人民医院、重庆优合志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渝远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较大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应达到的装饰效果,各参建方经过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渝远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开州人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重庆优合志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会议纪要中**。 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24日竣工验收。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委托,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中竞发渝咨字【2022】035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送审结算造价17,383,959.53元,审定结算造价15,373,431.32元,不作结论金额1,263,195.25元,审减值747,332.96元,审减率4.30%。其他说明:1……2……3.地板胶、医疗板等装饰主材及部分水电安装主材送审结算按施工过程中的询价计算,但上述几项材料在招标时已明确材质、型号、规格并未列入材料暂估价。施工方响应招标清单并进行投标报价就应承担相应的投标风险,中标后以提高档次为由调整材料价差,不符合清单招投标原则。经多次沟通业主也一直无法提供材料提高档次的依据,因此调价差部分涉及金额1,263,195.25元不作审定结论。4.该项目合同金额1242.73万元,结算审定金额1537.34元,审定金额超合同金额294.61万元,其中已完善增加投资许可金额70.30万元,剩余超合同金额224.31万元在业主未按规定完善增加投资许可前不得进入工程决算。5.不作结论金额126.32万元,建议业主、监理单位按照施工期公允的材料价格、相关计价规范、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理、合法地据实结算并调整不作结论金额,且业主需按规定完善增加投资许可,否则此金额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2022年10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给开州人民医院发出《关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结算评审结果的通知》,通知该项目结算送审金额17,383,959.53元,审定金额15,373,431.32元,不作结论金额1,263,195.25元,审减金额747,332.96元,审减率4.3%。 四川中达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开州人民医院委托,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ZDLT-KZ-【2023】-060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送审金额1,263,195.25元,审定金额987,671.80元,审减金额275,523.45元,审减率为21.81%。渝远公司和开州人民医院对上述审核结果予以认可,均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委托咨询项目结论核对确认表”上**确认。 另查明:1.截止2023年7月4日,开州人民医院已经支付渝远公司工程款8,666,726.12元。2.案涉合同内未付工程款为4,463,607.82元,超合同金额未付工程款为2,243,097.38元,原不作结论金额/材料价差未付工程款为987,671.8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设计变更洽商会议纪要、中竞发渝咨字【2022】035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结算审核报告》、ZDLT-KZ-【2023】-060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渝远公司与开州人民医院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履行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渝远公司与开州人民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投标,渝远公司也具备承包上述合同中的工程所需要的资质等级,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渝远公司依据中竞发渝咨字【2022】035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内外装饰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和ZDLT-KZ-【2023】-060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及医学美容中心装饰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主张超合同金额未付工程款2,243,097.38元和原不作结论部分(材料价差)未付工程款987,671.80元,开州人民医院对该些未付工程款的金额予以认可,开州人民医院的上述认可即是对上述两份审核报告的认可,说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接受开州区审计局结算审核”进行了变更。渝远公司和开州人民医院在合同中约定“完成总工程工程量的80%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受开州区审计局结算审核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手续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案涉工程早已于2020年6月24日竣工验收,而开州人民医院已付工程款尚未达到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且开州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认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手续应当由开州人民医院完善,但由于设计院与甲方衔接不清楚,导致规划验收没有完成,所以备案手续还没有完善。”由此看出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手续未完善不是渝远公司造成,属于开州人民医院阻止了付款条件成就,视为已成就。现渝远公司主张的超合同金额未付工程款2,243,097.38元和原不作结论部分(材料价差)未付工程款987,67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230,76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6元,由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