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991号
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工业二路299号西安建工科技创业基地A3-5区六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亚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7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