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505号
原告:芜湖地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电子产业园综合楼4楼441室-14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干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芜湖地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芜湖地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地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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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