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2335号
原告:浙江晨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干山。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晨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诉讼费用交纳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晨峰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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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