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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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阜溪街道环城北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钟管镇干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