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破申16号 申请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26759G,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干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96590767,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老菜场19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日,申请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一、被申请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老菜场19号。二、根据执行局移交材料表明,截止到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共4件,标的合计10537740.09元(未计算逾期利息),现公司早已歇业。经审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财产已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属于适格破产主体,且被申请人作为被告的多个案件经法院执行仍未执行到位,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国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