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破申16号
申请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26759G,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干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96590767,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老菜场19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日,申请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一、被申请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老菜场19号。二、根据执行局移交材料表明,截止到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共4件,标的合计10537740.09元(未计算逾期利息),现公司早已歇业。经审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财产已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属于适格破产主体,且被申请人作为被告的多个案件经法院执行仍未执行到位,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国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