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1063号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旭,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