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402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志成兴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4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志成兴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新4022民初15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案款共计338522元。申请执行人伊犁志成兴型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2民初1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