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

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1471号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旭,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霍城垦区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媛媛

书记员尤丽图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