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1471号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旭,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于祥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霍城垦区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媛媛
书记员尤丽图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