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2民初1088号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志成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尤丽图孜肖克来提
书记员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