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12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雪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容大耐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盛业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1。
上诉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容大耐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容大耐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东容大耐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容大耐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元,由广东容大耐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因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513元,由本院退回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488元。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表示该488元无需退回,同意本院将该488元上缴国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卫
审判员魏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