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1325号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391号第二层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青良,总经理。
被告: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大厦20层07单元。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炳坤
审 判 员 陈 杰
审 判 员 胡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林辉
代书记员 黄长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