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156号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391号第二层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青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大厦20层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妙琴。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虹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
百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大千公司支付货款34903.1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大千公司多次向百虹公司下单制作广告喷绘物料,货款共计36903.14元。经多次催讨,大千公司仅支付2000元,尚欠货款34903.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闽02破申175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钟剑波对大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