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

厦门必然汇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3751号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391号第二层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青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柱,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必然汇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51号之五201室A区29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美美。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虹公司)与被告厦门必然汇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必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必然公司支付喷绘制作款35881.56元,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必然公司就喷绘制作事宜与百虹公司签订《喷绘合同》,约定了相关的结算付款方式,单价等。合同签订后,必然公司下单制作至2019年7月,经结算必然公司尚应支付的款项为45881.56元,百虹公司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必然公司,但必然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尚欠35881.56元,经多次催款未果。
必然公司未作答辩。
百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必然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对百虹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百虹公司提交的《喷绘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均有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1日,必然公司就喷绘制作事宜与百虹公司签订《喷绘合同》,必然公司为甲方,百虹公司为乙方。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以喷绘制作加工承揽甲方委托的项目工作;喷绘价格详见附件一《报价单》;甲方提供所需制作产品的电子影像文件及相应的文字认可说明,上述资料可通过传真、邮件、qq、微信等可视的方式下单乙方(附件二);结算方式为压一个季度付一个月;每月1-7日为双方对账日期,每月7-15日前甲方须将双方对账确认的三个月前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双方可通过传真、微信等方式确认欠款总额;甲方在对账后的一个月内还未付清三个月前的款项,月结自动转为现结;如拖延支付乙方可直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甲方,并且甲方应支付违约赔偿,赔偿额为货款总额×1%×延期天数;双方需要提供下单财务QQ和联系电话(附件三);如果甲方未按规定日期结清乙方款项,每逾期一天按月总货款的1%赔偿乙方,等等。该合同附件二为甲方下单联络人和付款联络人资料,其中下单联络人为叶骏杰,电话为152××××4663;付款联络人为朱玉姬,电话为133××××4886。附件三为报价单。
合同签订后,必然公司向百虹公司下单制作喷绘项目至2019年7月,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和对账。其中,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27日的制作款为13647.43元,双方于2019年5月6日进行对账;2019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30日的制作款为30066.95元,双方于2019年6月25日进行对账;2019年5月至7月的制作款为2167.18元,双方于2019年8月6日进行对账,以上喷绘制作款合计45881.56元。百虹公司已向必然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2月6日,百虹公司通过微信向必然公司发送了催款函。但必然公司仅于2020年1月24日向百虹公司支付了10000元。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必然公司尚欠百虹公司喷绘制作款35881.56元。
本院认为,必然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百虹公司与必然公司签订的《喷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沟通和对账,从相关微信聊天内容和百虹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催款函等证据可以证实必然公司结欠百虹公司喷绘制作款35881.56元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压一个季度付一个月,必然公司在对账后一个月内未付清三个月前款项的,月结自动转为现结,且每逾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1%赔偿百虹公司。必然公司自2019年5月6日第一次对账后一个月内即未付清三个月前的款项,显属违约,故案涉制作款支付方式转为现结。现百虹公司主张必然公司支付喷绘制作款35881.56元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其性质应为违约金。必然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必然汇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喷绘制作款35881.56元及违约金(以35881.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厦门必然汇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