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6民初12462号之一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芳,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尊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之二v>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尊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百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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