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3民初4902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建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盛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天瑞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南盛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瑞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南盛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089.27元(含质保金22479.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3089.27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9日,天瑞建司与金南盛唐公司签订《重庆巴南泊云府消防风管防火包裹施工合同》,约定金南盛唐公司将重庆巴南泊云府消防风管防火包裹施工工程发包给天瑞建司施工,同时就承包范围、合同总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瑞建司按约施工,并于2021年11月12日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天瑞建司于2022年10月将结算资料交至金南盛唐公司指定的咨询单位审核,但因金南盛唐公司拖欠咨询服务费,咨询单位至今未出具结算报告。案涉工程本就约定固定总价,结算价格不受审计影响,金南盛唐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仍恶意拖延结算,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且案涉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天瑞建司遂诉请如上。
金南盛唐公司未到庭,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天瑞建司对其诉请的结算款和到期质保金应分别举示相关证据原件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双方正在办理最终结算,暂未完成结算,不存在到期未付工程款。天瑞建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导致结算工作一直未能完成。根据合同16.2条约定先票后款,天瑞建司应提供其开具发票并移交的证据,否则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尚未成立。质保金金额因结算尚未完成而不能确定。另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起算日天瑞建司并未举证证明,且根据第七条保修款退还约定,因天瑞建司未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亦未提供该条约定中客服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确认的资料,故质保金退还条件尚未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瑞建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金南盛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天瑞建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重庆巴南泊云府消防风管防火包裹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重庆巴南泊云府消防风管防火包裹工程;1.3工程地点:重庆巴南鱼洞泊云府项目。二、承包范围:2.1巴南泊云府消防风管防火包裹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消防风管防火包裹工程的供货、运输、施工、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保修的全部工作内容。三、合同价款。3.1合同固定总价为749308.47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8月13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9月13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通用条款。2、合同造价。2.2结算编制。2.2.2竣工结算。2.2.2.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结算造价=本合同固定总价+签证-减少项目(含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它。2.2.2.2本工程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保准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代表。2.2.2.4甲方可以委托社会审价机构对乙方报送的结算等计价文件进行审计,但最终以甲方签字盖章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6个月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二、专用条款。16、工程价款的核实与支付款。16.1工程进度款支付。16.1.2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16.1.3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免费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时间。涂料保修2年、保温5年、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七、保修款。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保修金,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的保修时间满两年无息返还70%,五年保修期满期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天瑞建司进场施工。2021年11月12日,包括案涉工程即D1#、D2#地下车库在内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载明:金南盛唐公司: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2日申请泊云府项目(1#~14#、17#~19#楼、D1#、D2#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另查明,天瑞建司分别于2021年10月3日、10月14日共向金南盛唐公司开具总金额为749308.47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查明,2022年3月21日,天瑞建司工作人员董某某添加昵称为***为微信好友。当日,董某某向“***”发送微信消息:***,你好,我是天瑞建司预算董工,就是想问一下巴南泊云府的结算是你这边负责吗?“***”回复:是的,并发送了名称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rar格式文件。2022年10月28日,董某某向“***”发送微信消息:***,你好。请问我们泊云府的防火包裹结算现在签字签到康凯乐那里了,下一个是你这边签字,能否麻烦你发一个你的定位,我下周一来找你签字可以吗?“***”回复:你报送资料都拿给我,我要审过后才出报告,图纸签字了吗?董某某回复:签了的,剩下的就是项目总******签字,但是***是要在你们签完后最后才到他那里签字的。那我下周一把资料拿来给你,可以吗?“***”回复:是的,我这边要审完后,出报告,拿到成本那儿。2023年7月6日,董某某向“***”发送微信消息:***,你好。请问你们那边什么时候能出报告呢?“***”回复:泊云府的工作暂时停了,甲方没付咨询费,很多都还没办结算。看后面等付款了办理,因为你结算资料我都做好了的,我这边出报告,要内部审核,所以现在出不了。
同时查明,天瑞建司在履行案涉合同中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天瑞建司于庭审中陈述,质保期从2021年11月12日起算,2023年11月11日到期;金南盛唐公司已付款636219.20元;本院当庭通过董某某手机拨打“***”微信电话,“***”陈述,其之前系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责任有限公司的职工,2024年年底离职。金南盛唐公司是委托正平公司就该工程进行审计,但其现在已离职,不清楚后续情况。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责任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回复:该司接受金南盛唐公司委托对“重庆巴南泊云府消防风管防火包裹施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该工程未出具造价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天瑞建司举示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金南盛唐公司与天瑞建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天瑞建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之规定,案涉消防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2021年11月12日案涉工程取得验收备案凭证,凭证中载明资料齐全。从上述备案需提交材料的来看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消防工程在2021年11月12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纸等资料。故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12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在金南盛唐公司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该约定系附条件支付工程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天瑞公司已于2022年11月将结算资料报送金南盛唐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但因金南盛唐公司未支付咨询费故审计报告至天瑞建司起诉时已2年多时间一直未出,金南盛唐公司该行为系不正当的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金南盛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就案涉工程天瑞建司存在应扣除的违约金等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以合同固定总价749308.47元作为结算金额。天瑞建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故金南盛唐公司应支付结算总价的97%的工程款即726829.22元(749308.47元×97%)。另金南盛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天瑞建司诉请金南盛唐公司支付工程款90610.02元(726829.22元-636219.2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南盛唐公司辩称天瑞建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结算资料,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意见,与本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天瑞建司以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保金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根据上述认定,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749308.47元,质保金按合同约定为结算总价的3%即22479.25元,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根据前述认定在2021年11月12日案涉工程取得验收备案凭证时,金南盛唐公司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纸,故可认定在2021年11月12日前天瑞建司已就案涉工程所涉上述资料进行移交,天瑞建司以2021年11月12日作为质保金起算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质保期期满日为2023年11月11日。另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时间满两年无息返还70%,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现案涉工程保修时间满2年,故金南盛唐公司应支付质保金的70%即15735.48元(22479.25元×70%),剩余金额支付时间未到,故该部分金额,本院不予主张。金南盛唐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或垫付了相关维修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天瑞建司诉请金南盛唐公司支付质保金15735.48元,本院予以支持。天瑞建司以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金南盛唐公司应支付天瑞建司工程款106345.50元(含质保金15735.48元)及利息(以106345.5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天瑞建司部分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金南盛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345.50元(含质保金15735.48元)及利息(以106345.5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7元、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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