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128号
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富春江路交叉口路南24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相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JNW7N,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3D60。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HCYB51K,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国际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韩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KPM7P0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农科新城院内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Y2GW3B,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67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七: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4MA1B3P2D2B,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石材市场二期一街区5号。
经营者:梁阿平,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八: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8C7416,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2号9幢2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九: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4幢24-1号。
法定代表人:封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育沫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的银行存款20.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048424105812100004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9.6万元整,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的银行存款共计20.5万元整,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9.9万元整,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