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128号之三
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富春江路交叉口路南24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相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JNW7N,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3D60。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HCYB51K,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国际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韩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KPM7P0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农科新城院内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Y2GW3B,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67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4MA1B3P2D2B,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石材市场二期一街区5号。
经营者:梁阿平,个体工商户。
被告: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8C7416,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2号9幢2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4幢24-1号。
法定代表人:封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育沫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理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静豪石材、重庆长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