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128号之四
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富春江路交叉口路南24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相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JNW7N,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3D60。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HCYB51K,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国际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韩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KPM7P0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农科新城院内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4幢24-1号。
法定代表人:封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育沫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亚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1)豫0603民初11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9.9万元整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