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4幢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封丽,该公司执行董兼经理。
被告:重庆三月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洋河一村70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76429L。
法定代表人:陈厚勇,该公司执行董兼经理。
被告:秀山秀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1008329D。
法定代表人:舒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瑞馨小区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86240892N。
法定代表人: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月天机电有限公司、秀山秀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因已与被告和解,被告已经支付其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洪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劲贤
书 记 员 吴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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