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19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赖,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县街。
法定代表人:叶,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李,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二环路。
负责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兴佳城小区。
负责人:张,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住所地平武县水晶镇叶塘安塘村。
负责人:苟,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住所地泸定县。
负责人:张,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负责人:叶,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
负责人:汪,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国际贸易中心。
负责人:周,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王,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定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渝0105民初140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1625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593250.01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19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伟来
审判员 黄泰萌
审判员 秦延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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