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3民初137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4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章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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