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33180号
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DAQX349。
经营者:***,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圣和,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4幢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封丽。
被告:重庆旭仰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36号一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044L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与被告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仰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仰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仰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8.47元,减半收取5424.24元,由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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