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0457号
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加州城市花园**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33265。
法定代表人:封丽,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6940T。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冯志,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建秋,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港渝,男,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的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原
人民陪审员 包才根
人民陪审员 易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方 宇
书 记 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