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1603号
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神思科技园2号研发生产楼五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慧,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产学研基地D2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承田,董事长。
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撤诉。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