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122号
陈某、湖南某有限公司:
陈某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湘3101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保全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冻结被保全人湖南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714260.68元(冻结期限从2025年9月3日-2026年9月2日,若申请人要求续冻(续封),需在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