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522民初2502号
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8元(原告已预交6056元),由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