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322民初1090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学府南路世纪融苑B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