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兴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恒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奇。
被执行人:辽宁恒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经济开发区兴源街道庙西村。
法定代表:魏金云。
申请执行人***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00000.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凤彬
执行员  兰翠玲
执行员  袁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