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651号
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327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NLE8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68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