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03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启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列赞,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孙启法,男,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赢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列赞、孙启法、莱芜赢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