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7479号
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甘启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泉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