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345号
 
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1105MA6TW08K38。
法定代表人:于春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4X23992671M。
法定代表人:徐峰。
被告:**,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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