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4057号
原告: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东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新南,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19]331号裁决书,于2019年4月23日将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陕0113民初9647号。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964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余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瑜
打印:扈艳红校对:秦婷婷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