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43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绿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