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泛斯机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辖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临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泛斯机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泛斯机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9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管辖条款系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管辖协议无效。本案《购销合同》是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两份合同页眉脚都标有被上诉人公司logo和其企业信息,第四条以后内容全部相同,合同第一页并没有双方信息,明显是被上诉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上诉人协商,系格式条款,管辖格式条款夹杂在大量烦琐的条款之中,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上诉人注意,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以该格式条款为依据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明显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是上诉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即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3.本案涉案标的物均在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货,故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市武清区不是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FCLMH20200425)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的,提交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FCLMH20200428)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的,提交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上述管辖条款均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供方即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