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6016号
原告:烟台海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6481794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临港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629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海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海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