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4491号之二 原告: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中洪村**-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临港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93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生产稳压器的企业,被告自2019年起向原告购买稳压品共计114台,总价值23万余元,原告依约供应产品,被告仅支付104000元,尚欠149340元。 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齐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单》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