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2532号
原告: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中洪村4068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562080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临港北路6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629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森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