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初1352号

原告: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浮山县,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迈动互联公司)因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文园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迈动互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山水文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动互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山水文园公司向迈动互联公司支付430000元软件开发费。2.依法判令山水文园公司向迈动互联公司支付违约金11610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山水文园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了《山水文园资源整合共享平台建设合同》(简称涉案合同),合同总额共860000元,合同约定,迈动互联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系统一期上线交付山水文园公司后,经过山水文园公司书面确认,支付合同总价款30%。系统正式上线交付山水文园公司后,经过山水文园公司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山水文园公司向迈动互联公司支付总价款的45%,系统上线交付给山水文园公司满一年,经山水文园公司书面确认合格,山水文园公司根据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将5%合同总价款的***的剩余部分返还迈动互联公司;合同约定山水文园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逾期未付价款的千分之零点五向一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应付未付的3%。合同签订后,迈动互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上线交付山水文园资源整合共享平台,并于2018年4月23日经山水文园公司验收合格。山水文园公司已向迈动互联公司支付了前两期合同价款,共计430000元,尚有后两期合同价款430000元未支付。双方多次协商,要求山水文园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但山水文园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山水文园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未收到涉案合同剩余合同款的对应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迈动互联公司未依约履行质保义务。山水文园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支付违约金。

本院审理过程中,迈动互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涉案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山水文园公司委托迈动互联公司开发和实施山水文园资源整合共享平台项目。

2.验收单,证明迈动互联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3.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且迈动互联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山水文园公司也认可,山水文园公司多次承认款项应该支付但由于资金紧张未支付。

4.发票,证明迈动互联公司在2017年6月29日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金额共计17.2万元的发票,2017年8月24日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金额共计25.8万元的发票,2018年5月24日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金额共计38.7万元的发票。

山水文园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山水文园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16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与迈动互联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山水文园资源整合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合同总价款为860000元。

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税合计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一期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税合计总价的30%。系统正式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税合计总价的45%。***为价税合计总价的5%,免费维护期满1年(免费维护期自系统正式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合同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七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应付未付的3%。

2017年6月29日和8月24日,迈动互联公司分别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72000元及258000元的发票。

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署验收单。验收单显示系统上线初步验收合格后已正常稳定运行满三个月。

2018年5月24日,迈动互联公司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87000元的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山水文园公司工作人员已于当日收到该发票。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迈动互联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向山水文园公司催要合同款项,山水文园公司表示已经排在资金计划里,属于待财务拨款支付队伍中,由于资金压力大未能及时付款。2019年7月1日,山水文园公司表示估计八月中可以对外付款。

2020年7月16日,迈动互联公司开具了43000元发票,山水文园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收到。

另外,迈动互联公司认可已收到山水文园公司支付的涉案合同前两笔款项共计43000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验收单、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迈动互联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税合计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一期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税合计总价的30%。系统正式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税合计总价的45%。***为价税合计总价的5%,免费维护期满1年(免费维护期自系统正式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根据在案证据,山水文园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验收项目,系统已完成上线,质保期应于2019年4月23日期满。从双方当事人沟通情况看,山水文园公司并未提出迈动互联公司履约存在问题,亦未否认对应合同款已满足付款条件,而是提出因资金压力大暂时不能付款,并曾给出预计付款时间,但最终并未付款。现山水文园公司认为迈动互联公司于2018年10月后未再履行质保义务,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在上述免费维护期内,山水文园公司曾提出维护需求而迈动互联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维护,故对山水文园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另外,迈动互联公司已将相关款项发票全部开具,山水文园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因此,合同第三笔款项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山水文园公司应向迈动互联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0000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七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应付未付的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迈动互联公司有权针对山水文园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主张违约金,其主张违约金的数额未超出依照上述约定计算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迈动互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30000元;

二、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6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4元,由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鹏
人民陪审员彭

人民陪审员陈月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