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7民初9030号
原告: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9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敬禹,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原告自被告官方网站得知被告正在进行“中弘股份项目品质管控平台软件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2017年10月20日,原告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3万元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被告指定账户。2017年11月,被告以网站公示形式,通知原告未中标,并承诺将返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将投标保证金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无资金可支付,故目前无法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迈动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