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3895号 原告:***,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