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6516号 原告:***,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