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7248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