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7248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