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7251号
原告:***,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东安县,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