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26135号 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3号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5961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石屋村二楼(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9811895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按东莞市禾美机柜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