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79号
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金钟路官禄工业园A1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133634-2。
法定代表人:黎成武。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劳动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1822-1。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以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