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

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1执3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1718221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浙江富阳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系。
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BW8N4A,,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优家新村**-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24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索乐光电有限公司案款128094.35元,支付诉讼费1431元,执行费18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相应的财产登记信息。截止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人。代理人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科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