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异6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国合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纬,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5月12日生,锡伯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02-3室。
法定代表人:叶玨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雨 菲 书 记 员 张 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