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459号
申请人:***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240号。
法定代表人:叶玨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纬,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与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392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达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3927.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装饰设计(天津)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公晓宇